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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工作条例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养目标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的目标是培养全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的党政领导干部、理论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
第二条 培养方法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遵循“保证质量、坚持国家标准、体现党校特色”的原则。在教学中努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学习与课外研讨相结合,教师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增强党性相结合,引导学员认真读书,独立思考,刻苦钻研,注重解决现实问题。
第三条 学制和课程
1、在职研究生班学制为两年半,分5个学期。第1~4学期进行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第5学期撰写毕业论文和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2、学习课程分为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包括相关学科)和文化技能课三类。基础理论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历史、党性教育等课程;专业课包括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以及为了扩大专业知识面,适应现代科技发展开设的若干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文化技能课包括外语、写作、电子计算机、图书资料检索、调查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现代科技概论等课程。基础理论课一般为3~4门,专业课一般为10~12门,文化技能课一般为2~3门。
第四条 组织领导
1、在职研究生培养工作在校委和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部和有关教研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组织实施。
2、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以及培养方案、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协调和监督,做好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3、各相关教研部及专业指导小组负责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实施计划的制订,并按计划搞好授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和评卷以及论文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五条 报名
1、在职研究生的招生名额应按照省党校系统学历教育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名额严格控制。
2、根据学员、专业分布情况和办学能力,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适当设立若干教学点,教学点原则上只设在地级市一级,一市只设一点。
3、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报考条件是:(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2)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或大专毕业2年以上取得本科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
第六条 入学考试
1、报考在职研究生的人员一律参加省委党校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
2、在组织出题、考试、评卷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严防泄密、舞弊事件发生。
3、入学考试领导机构中,要有省党校系统学历教育招生委员会的同志参加,所有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第七条 录取要求
1、所有报考人员均应参加入学考试,按分数择优录取。
2、入学考试结束后,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评卷、核分。录取分数线应严格按照省党校系统学历教育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并由研究生部组织人员对考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验。
3、录取人数不足30人的教学点,原则上应取消或按就近原则合并。因教学点取消或合并后不能入学的已录取人员的学籍,予以保留一年。
4、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四级及以上的报考人员入学考试免试外语。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入学注册
1、凡被我校录取的在职研究生学员,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入学注册,领取在职研究生学员证。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学员入学后,经查实在报名、考试、录取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取消其学籍。
3、在职研究生学员证只作为学员参加听课、考试凭证,不作他用。学员证如有丢失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部补发。学员毕业、结业或退学以后,该证即失效。
第九条 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1、转学。学员在学习期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确需转学时,可以在各教学点同类专业之间办理转学手续。学员转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班主任核实,报省委党校研究生部批准。转出学员的学号应保持空号,他人不得替代;接收转入学员的学号应按顺序排在班尾,不得中间插号。
2、休学。学员因病、因伤、出国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学员单位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核,报省委党校研究生部批准。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还不能复学者,不再保留学籍。
3、复学。休学期满,本人要求复学的,应在新学期开始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后转入下届相应的班次继续学习。
4、退学。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1)因病经医院诊断不能继续学习者;(2)工作任务繁重无法完成学业者;(3)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超过三个月者;(4)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5)一学期累计旷课十次以上者(含十次);(6)其他不适合继续学习者。本人申请退学或劝退由研究生部审核或提出意见,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十条 奖励
1、每届学员毕业前,评选优秀学员和优秀班干部,由省委党校颁发荣誉证书,其事迹材料装入学员毕业档案转给其工作单位。
2、优秀学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学员数的15%,优秀班干部每班为1~2人。其基本条件是:(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到课率在80%以上;(2)学以致用,成果突出,各科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3)遵纪守法,尊师爱校,关心集体,文明礼貌;(4)党性强,作风正,德、智、体全面发展。
3、优秀学员评选方法:(1)以组为单位进行个人总结,进行小组推荐;(2)班委会和班主任共同研究推荐出本班的优秀学员,并将材料报省委党校研究生部;(3)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审定批准。
4、优秀学员、优秀干部评选程序:首先由班级推荐,然后由教学点审核,最后报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一条 处分
1、对违反纪律和犯有其他错误的学员,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通知本单位处理)、暂缓毕业、开除学籍等处分。
2、犯有下列错误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上述处理:(1)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组织者;(2)蛮横无理、拒绝批评教育或殴打辱骂他人者;(3)扰乱课堂、考场秩序者;(4)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党校规章制度者。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开除学籍:(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2)受到劳动教养被开除公职者;(3)违反校规校纪极为严重者。
4、对犯错误学员的处理要十分慎重,做到事实清楚,处理得当。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要由研究生部审查,校分管领导批准。处理决定要向本人宣布,并经本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存入学员档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1、每年招生前三个月,由研究生部和相关教研部共同研究拟定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报校分管领导审批,研究生部据此在开学前二个月拟定课程表。
2、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法、课程设置、学习年限及时间分配、成绩考核等。
3、教学计划是培养方案的细化,由研究生部与教研部依据培养方案协商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参考书目及思考题、教学进度安排、学习方法、考核方式及时间等。
4、培养方案是在职研究生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研究生部和教研部以及任课教师均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十三条 教师
1、教师的聘任。(1)各教研部按照研究生部下发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师,报研究生部审核聘任;(2)在职研究生任课教师原则上在全校范围内副教授以上教师中选聘,由研究生部和相关教研部协调选派优秀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并做好集体备课;(3)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术交流,每年要适当聘请在全国、全省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2、任课教师职责:(1)认真备课,精心讲授,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施;(2)开课前两周,向研究生部提交教学实施计划,列出参考书目,提交思考作业题;(3)检查研究生到课学习情况,定期进行学术指导和答疑,指导研究生开展社会调查,做好补课工作;(4)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配合研究生部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3、教师的报酬。(1)教师的课时费、差旅费按照党校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支付;(2)外聘教师的课时费依据其职称、知名度等比照校内标准适当提高;(3)对列入教学计划的研讨和案例教学,参照校内其他班次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4、教师的考核。(1)研究生部根据"研究生教师授课评估表"、各教学点反馈情况和研究生部督导检查结果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2)对于给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授课获教学表扬奖以上的教师,参照党校奖励标准给予适当的奖励;(3)对于不履行教师职责,缺课、漏课、私自串课的教师,扣除其讲课费并上报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课堂纪律
1、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秩序,清洁、安静;
2、学员凭学员证进入教室。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
3、上课期间,禁止在教室内开手机,禁止随意吐痰和乱抛杂物;
4、不准在教室桌、凳、墙壁上涂写刻划和私自移动教室设备,损坏教室设施应照价赔偿;
5、学员要尊敬教师,教师要尊重学员。
第十五条 教材
1、在职研究生的教材应优先选用国家出版社和名牌大学出版社的教材。
2、无论外购教材,还是党校自编教材,均应提前编制计划,报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
3、教材采购(编写)计划应写明教材名称、种类、作者、出版社、定价、用书年级、专业、数量及用书时间等。
4、分管主任按照已经审定的教材采购(编写)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半月,送交校集中采购办购买。
第十六条 考勤
1、考勤范围。凡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教学活动,包括授课、考试、研讨、调查等,都必须考勤。
2、考勤办法。考勤采取班主任点名、个人签到、任课教师复核、研究生部不定期抽查的办法,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3、请假制度。(1)学员集体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2)请假必须写有假条,因公请假须持工作单位证明,因病请假须持医疗单位证明。(3)请假手续应事先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时,事后应及时补办。迟到、早退两次计缺勤半天。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
1、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认真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的具体方法,根据课程的内容实行闭卷、开卷。
2、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缺勤者(含事假)每半日扣5分,累计缺勤扣分从考核总成绩中扣除。
3、凡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病、事假未参考者,在考试后两
个月内统一到省委党校进行补考。因成绩不及格补考者,补考成绩达到卷面分数60%以上,只记60分;因病、事假未参考而补考者,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
4、第二次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计。
5、经第二次补考仍有一科不及格者,延长学习时间半年;两科不及格者,延长学习时间一年。
第五章 考务工作
第十八条 命题
1、入学考试命题:
(1)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和省招办、省党校系统学历教育招生委员会的要求,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命题。
(2)经校分管领导核定后,研究生部应提前15天组织出题人员封闭出题。
(3)出题人员须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按照研究生部统一要求有序工作。
(4)研究生部应严格把关,妥善处理在命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期末考试命题:
(1)经分管主任同意,考务科通知有关教研部命题、审题。(三套试题)命题教师要在研究生部规定时间将三套试题(包括答案和评分要点)交研究生部。
(2)审题人要认真审核试题,报送分管校长审阅。试题审阅后,由考务科负责人签字,密封入卷库。
(3)试卷清样及草纸要及时销毁,由二人以上经手。
第十九条 制卷及发放
1、考务科作出印制计划,报请分管主任审批,试卷印制当天由研究生部分管主任和考务科负责人从三套试题中抽出一套,签批付印。
2、试卷装袋前必须严格核对教学点、年级、班次、科目、份数、袋数,按要求数量一次性规范入袋加封,经手人签字后入试卷库。试卷库钥匙分别由两人管理,发放时需两人在场。
3、试卷运输过程中要由两人以上负责,避免丢失、泄密。交接人必须核对科目、袋数、份数,检查封口,签字。
4、考试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拆启试卷袋和试题答案。
第二十条 考场规则
1、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于每科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对。
2、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碳素笔、铅笔、橡皮和指定的其他物品,严禁将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翻译或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等以及其他书籍、笔记、纸张带入座位。
3、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因故离开考场必须交卷,不得重返考场答卷。
4、考生对试卷有疑问时,如果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错误和漏印、缺页、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5、在答题卡上答题时,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信息点,并保持答题卡清洁、平整、不破损。在试卷或答题纸上答题的,一律使用蓝黑、黑色墨水钢笔、碳素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工整。用其他颜色笔或两种颜色笔答题的试卷一律无效,试卷作废。在草稿纸上答题或不按要求答题的,答卷一律无效,后果自负。
6、考生答卷前,应仔细核对考号,无误后开始答卷。考生不得自己书写姓名、考号,凡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7、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吸烟;无特殊情况不准去厕所,非去不可者,在监考人员或流动监考陪同下前往;不准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考生一律着便装。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相互串通者;
2)、偷看他人答卷者;
3)、有意给他人抄袭者;
4)、夹带资料、传递字条小抄或偷换试卷者;
5)、替考者。
9、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人身安全者,除取消考试资格外,通知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
1、要抽选素质好、责任心强、有监考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监考工作。考试前要对监考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每个考场至少要安排两名以上的监考人员。
2、监考人员要认真遵守监考人员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舞弊者要及时更换和作出处理。
3、考试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监考人员职责:(1)各科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考生入座后,宣读考场规则,第一遍铃响后,当众启封试卷封筒,核对试卷份数,然后按考号分发试卷。第二遍铃响后,宣布开始答卷。(2)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负责监督考生答卷,另一名监考人员核对准考证存根与考生试卷上所贴条形码号是否一致,核对身份证(军官证)、《准考证》是否与本人一致。如有不符,立即查明,予以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3)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在未到考场的考生试卷上注明“缺考”,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废”。
(4)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应当众给予答复。(5)发现考生违纪,在黑板上公布考号,明示考生试卷作废,并在考场报告单上注明。(6)按照要求填写《考场报告单》的全部内容。(7)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第三遍铃响后,立即通知考生停止答卷,退出考场,防止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一经发现,立即追回。(8)监考人员要认真监考,在考试期间不准闲谈、看书看报,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吸烟和吃食品,不准开手机,不准在一个考生旁停留时间过长,不准以任何形式暗示考生的答案正确与否,不准对试题做任何解释或启示,不准擅离职守。如发现监考人员违纪,立即更换。(9)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时,应及时通知流动监考人员,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止考试。(10)试卷按考号顺序排列,防止倒放,并认真清点份数(缺考考生试卷也订入其中)。无误后,填写卷内封皮和封筒及有关事项并签字、装订、密封。(11)监考人员每科考试结束后,准时到考务室报到,每科考试监考人员都要轮换考场。
第二十二条 评卷
1、入学考试出题教师不准参加评卷工作,单科考试出题教师原则上也不准参加评卷工作。
2、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的给分点评判试卷。
3、研究生部负责拆封核分,考试和作业分数之和减去出勤扣分为单科成绩,填写成绩登记表。
4、对不及格的学员要及时通知补考。
5、核分完毕的试卷,要整理归类入库保存至学员入学(单科结业)半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 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的设立
1、研究生部根据各教学点学员人数、专业,将学员编为一个或几个班,每个班配备专职或兼职班主任一人,在研究生部的领导下直接开展对学员的学习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
2、班主任的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为人师表;(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3)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好;(4)坚持原则,按章办事,模范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
3、班主任由研究生部负责聘任,聘期为一届。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的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党性教育。
2、组建班委会和学习小组,开展班级活动。
3、认真执行教学计划,掌握本班教学进展情况,沟通学员与教师的联系。
4、负责本班的考勤,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安排缺课学员补课。
5、按照要求及时分发教学计划、报刊资料,收发作业,公布考试成绩。
6、做好学员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和学员毕业的各项工作,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表格,完成党校和研究生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的奖惩
1、对认真履行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班主任要及时给予表扬,被评为优秀班主任的给予奖励。
2、对责任心差、工作不负责任的班主任要及时提出批评,必要时予以解聘更换。
3、考试过程中发现替考者,取消其班主任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班委会的组成
1、班委会是由学员选出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联系党校、班主任和学员的纽带。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委员3—5人组成。
2、班长、副班长负责班委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班委会会议,抓好班级学员的思想、学习、出勤、纪律、生活、文体等各项工作。
3、学习委员负责了解和掌握学员的学习情况,及时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反映学员对教学工作的要求,组织学员搞好自学和研讨。
4、生活、文体委员负责安排检查卫生清扫、文体活动、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班委会的职责
1、在班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和督促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2、根据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开展班级活动。
3、了解和反映学员的意见和要求,加强班级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习小组
1、各班可根据学员人数划分若干学习小组,每组10~15人,每组设组长1~2人,组长亦可由班委会成员兼任。
2、组长负责小组全面工作,抓好小组学员的思想、学习、出勤、纪律、卫生、文体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员守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水平。
2、独立思考,刻苦钻研,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勤奋求实,工学两不误,模范完成学习任务。
4、尊敬教师,团结同志,文明礼貌,关心集体,帮助他人。
5、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章 毕业论文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的程序和要求
1、毕业论文是在职研究生在科研方面受到全面的基本训练,提高其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研究生质量的重要标志和研究生毕业的重要根据。
2、毕业论文的程序:(1)论文写作课,布置论文写作要求;(2)学员进行毕业论文选题;(3)确定指导教师,指导学员选题和写作;(4)学员撰写毕业论文,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修改定稿;(5)毕业论文答辩,评定成绩;(6)材料归档,未通过答辩者补答。
3、在职研究生写作毕业论文的时间为第五学期。
4、毕业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员本人独立完成。
5、学员、指导教师、答辩教师都必须认真填写《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书》。
第三十一条 论文选题
1、学员一般应在第四学期结合所学专业和个人工作实际,考虑毕业论文题目,在第五学期论文写作课后确定范围或题目。论文题目可以由学员自选,指导教师审定,也可由指导教师提出一些题目,供学员选择。
2、毕业论文选题要求:(1)对所学专业、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趋势、新成果有一定的了解,所选题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2)课题分量和难易程度恰当,在职研究生在一个学期的时间内经过努力有完成的把握。(3)凡资料综述、翻译材料、工作报告等缺乏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材料均不能作为毕业论文,但有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调查报告例外。
3、毕业论文题目选定并经指导教师审定后,一般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动,应说明理由,经指导教师批准。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
1、研究生部根据学员的选题进行分类,和相关教研部协商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在全校范围内有相关知识的副教授以上的教师中选聘。
2、指导教师的条件:(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2)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3)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3、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1)指导学员确定毕业论文选题;(2)审定论文写作提纲;(3)检查论文写作情况,提出修改意见;(4)审阅论文,提出能否进行答辩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的撰写
1、学员在学习专业课的同时,应注意搜集资料,进行调查和研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论文题目,拟定写作提纲,按照提纲撰写论文。论文初稿完成后,要征求指导教师的意见修改完善,最后定稿。
2、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2)言之有理,论之有据,逻辑严谨,文字通顺规范,引文及引用他人的观点必须准确并注明出处和来源;(3)论文应独立完成,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4)毕业论文字数不少于10000字,论文提要1000字左右。
3、毕业论文定稿后,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给班主任,准备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 论文答辩
1、在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经过指导教师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2、由研究生部组织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若干个论文答辩小组,具体实施论文答辩。答辩小组由3—5人组成,组长一般由正教授担任,另设秘书一人。
3、答辩小组的职责:(1)审阅毕业论文;(2)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根据答辩情况作出通过、不通过或修改后再答辩的决定;(3)作出答辩决议,对论文作出明确、具体、公正的评价。
4、毕业论文答辩程序:(1)答辩前一周将论文交答辩小组各成员,使他们了解论文内容;(2)答辩开始,由答辩小组组长简要介绍答辩小组组成情况和答辩议程;(3)答辩者简要介绍论文写作目的和主要观点;(4)答辩小组成员就论文的有关内容提出问题,由答辩者进行回答;(5)答辩者退席,答辩小组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作出决议。论文须答辩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方能通过。决议须由答辩小组组长签字。(6)答辩小组将毕业论文、答辩书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审核汇总答辩结果后向研究生公布。
5、毕业论文不合格者,经答辩小组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再进行一次答辩。毕业论文未通过者不能毕业。
第八章 督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督导工作组织
1、省委党校设立在职研究生督导工作办公室,在职研究生督导工作办公室向分管校长负责并汇报工作。
2、在职研究生督导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委党校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副主任担任。
3、督导员由办公室提出名单,分管校长审批后聘任。
4、督导员应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完成任务所必备的思想、政策水平,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深入务实的专家或领导干部。
5、研究生部负责提供督导工作必要的办公用品、活动经费和文件资料。根据工作需要,督导员可参加或列席研究生工作的有关会议。
6、各教学点要支持督导员的工作,主动提供情况,给予工作便利。
第三十六条 督导工作办公室职责
1、制订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召开督导工作有关会议。
2、组织督导员对各教学点的办学条件、办学指导思想、工作部署、执行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3、向各教学点通报检查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帮助被检查单位改进工作。
4、就教学、管理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调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进行对策研究。
5、承担涉及违纪的信访工作,按照党校规章制度查处违纪案件。
第三十七条 督导员职责
1、经常深入各教学点,了解、反馈教师授课、学员学习、班主任工作情况,每学期不少于三次。
2、就教学和管理中的典型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研究,并向办公室提出报告和建议。
3、督办和查处违纪案件,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
4、做好调查、抽查记录,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章 毕业和材料归档
第三十八条 毕业
1、在职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2、在职研究生毕业,要填写研究生毕业登记表一式两份。研究生本人要认真如实填写,班主任、研究生部均应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由党校办公室审查盖印。
3、在职研究生不得提前毕业,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须交相关费用)。
4、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材料归档
1、在职研究生工作档案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参考材料,也是宝贵的历史材料。校内各有关部门都应当重视这一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以研究生部为主,管理好研究生工作档案。
2、研究生工作档案的内容:(1)党校和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研究生工作的文件;(2)研究生工作的材料,包括招生计划、招生简章、专业介绍、考题及答案、试卷、录取名单、考试成绩、指导教师名单、新生名册、各种登记表、学籍变动材料、研究生人数统计等;(3)研究生培养计划、方案、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及自编教材、参考资料、教材书目和教材使用统计;(4)研究生质量评估、总结,各种规章制度及报告。
3、归档要求:(1)由研究生部集中统一按现行分工情况各自负责本工作范围内的材料归档工作;(2)属于上交校档案室的档案材料,除按有关要求办理外,对自身工作需要的材料,应留下副本归入本部工作档案;(3)归档各个环节均应做到认真、精细、整齐、美观;(4)每年第一季度末完成上年度的归档工作。(5)其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归档材料范围,进行归档工作。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研究生部。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从2001年起试行。2004年4月第一次修订,2006年6月第二次修订,2010年6月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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